川商函〔2021〕118号
李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从自贸先行区中遴选自贸试验区扩区对象工作机制的建议》(第0973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四川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关心关注。我厅对您提出的建议意见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20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至此我国已设立21个自贸试验区,形成“1+3+7+1+6+3”雁阵布局,覆盖东西南北中和沿海沿江沿边,逐步形成东中西协调、陆海统筹的全方位开放格局,开展更大范围的、更深层次的、更高质量的改革开放创新,推动着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增设特定区域加大开放力度,可以更快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可以形成相互促进的放大效应、叠加效应,对四川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和加快实现转型升级发展至关重要。中央先后于2019年和2020年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浙江自贸试验区拓展区域,为自贸试验区“扩区”提供了启示,四川首创建设协同改革先行区,也为自贸试验区后续拓展区域打好了坚实基础。
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由国家层面整体谋划实施,我厅将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部署,做好自贸试验区扩区赋能等事项的基础研究工作。同时,继续支持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放大自贸试验区溢出效应,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改革开放新高地。
四川省商务厅
2021年5月17日
(联系人:张之浩,联系电话:028-8658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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