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中后期监管,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六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以及商务部《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商办合函〔2019〕176号)第十六条“投资主体取得《证书》两年内未实际开展对外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在系统中注销该企业,并将《证书》失效情况通报外汇管理部门”,我厅拟对《证书》失效企业进行注销。
现就初步认定未实际开展对外投资的企业(名单见附件)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商务厅反馈。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对所提异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公示时间: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
联系人:程君佳; 联系电话:028-83230432
外经处
2019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