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证明事项保留目录(2021年第一次调整)
来源:法规处发布时间:2021-03-03阅读:
  

序号

证明名称

法定依据

 

行使层级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开具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经营场地土地、房产使用权或产权文书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及产权证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六条

行政法规

不动产管理部门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

不动产管理部门

 

 

 

2

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3

管理人员的从业证明材料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行政法规

管理人员从业单位

 

 

4

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4号)第八条

行政法规

进口方最终用户(部分国家地区需经当地政府部门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8号)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

安监、药监、公安等部门

 

 

 

6

企业及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材料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境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7

保证金存款证明书

行政法规

保证金指定存缴银行

 

 

 

8

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书面声明、证明

行政法规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地区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9

法定代表人证明、会计/审计机构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行政法规

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10

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开业证明

行政法规

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11

资信证明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2项)

行政法规

同该组织有业务联系的银行

 

 

 

12

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商务部、科技部20092号令)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

登记注册机关或公证机构

 

 

 

13

前三年缴费证明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

前三年完税证明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十二条

部门规章

税务部门

 

 

 

15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

部门规章

认证机构

 

 

 

16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

行政法规

公安机关

 

 

17

300万元人民币的缴存证明或等额银行保函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九条

行政法规

投资者开户银行

 

 

18

拍卖企业连续6个月开展拍卖业务的证明材料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六条

部门规章

申请人自备

 

 

 

19

工作许可证明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

项目所在国政府

 

 

20

“两店一年”的证明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行政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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