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外经〔2021〕11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要求,部分工程企业向我厅申请并办理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的补缴或退还。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名单见附件1)还未办理补缴、退还或更换。经研究,我厅将开展备用金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应向我厅提交备用金退还申请(附件2)。
二、继续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继续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应向我厅提出备用金退还申请,同时提交足额缴存300万备用金的证明,原则上以银行保函形式(附件3)。
以现金形式缴存300万备用金的企业,按照商务部相关文件要求,原则上应将缴存的现金更换为银行保函,在向我厅提交备用金退还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银行保函。
三、工作要求
请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至属地企业,协助我厅做好相关工作。我们将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
联系人:范伃玲、孙谦
联系电话:83222036、83220623。
特此通知。
附件:1.有关企业名单
2.备用金退还申请要求及模板
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四川省商务厅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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