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资源再利用处发布时间:2025-05-26阅读: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积累了有关资质认定和行业监管的一些有效经验做法,为将其上升为制度规范,同时落实《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592号)中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产业布局、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体系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1条,相较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特点是:

(一)划定部门职责。《实施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管职责分工,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优化产业布局。《实施办法》明确了报废机动车拆解建设项目选址规定。要求各市(州)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当地年总拆解产能、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的要求,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还规定商务厅和市(州)加强拆解产能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拆解产能及利用情况。

(三)规范审批流程。《实施办法》明确资质认定市(州)初审、商务厅窗口接件、专家现场验收评审、对外公示、异议处理和审批颁证等工作流程,同时明确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程序,以及对分支机构报废机动车存储场地的防油渗技术要求。

(四)完善监管机制。《实施办法》要求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联动推进回收拆解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回收拆解企业信用档案,录入相关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和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五)强化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新增安全管理专家参与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持证上岗有关规定,强化场地、拆解、存储等方面安全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发文形式

商务厅会同6个省级有关部门印发该《实施办法》,各市(州)商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等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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