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章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政策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章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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