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关于“共同”的概念是指两家以上的投资主体联合去境外开展投资。两家或以上企业对境外上市公司投资,如果不是一致行动人,可以分别到商务部办理备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