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
关于“共同”的概念是指两家以上的投资主体联合去境外开展投资。两家或以上企业对境外上市公司投资,如果不是一致行动人,可以分别到商务部办理备案(核准)。
政策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主管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承办单位:四川省商务厅信息中心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街7号
值班电话:83231147(工作时间) 83226300(非工作时间) 传真:028-83224675 83223610
驻厅纪检监察组,举报来信请寄: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驻商务厅纪检监察组 举报电话:028-12388
Copyright © 2016 四川省商务厅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6015777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40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0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