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贸易定义
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简称,指的是以服务作为商品进行跨国交换的经济活动,具有无形性、不可分离性和不可存储性的特征。核心是以资本、劳动力和知识技术为基本要素的服务交易。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提供模式。
2.服务贸易四种模式
模式1——跨境提供: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卖方和买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服务的交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计算机媒体的联接、电视,或通过邮件、信使方式发送文件、软盘、磁带等。
模式2——境外消费:一成员消费者到另外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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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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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4——自然人移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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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贸易的特征
(1)无形性与多样性
国际服务贸易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中没有记载,而是体现在一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服务交易的标的物通常是无形的,比如一个人跨国探亲访友、旅行、求学、出席官方会议、提供咨询服务等。当然,服务贸易的无形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很多服务已经被物化,比如顾问报告或磁盘中的软件;有些服务也比较直观,比如理发或观看演唱会等。服务贸易交易标的物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例如技术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内容之一,其交易标的物就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
(2)服务生产、消费的同步性和国际性
服务具有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服务产品使用价值的生产和消费通常是同时完成的。一般情况下,服务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提供和消费也是不可分离的,服务提供的过程就是服务消费的过程,只不过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具有不同的国籍,通过商业存在或自然移动等形式实现了服务产品的跨国境流动,而有形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可以在时空上发生背离。
(3)服务贸易保护更具隐蔽性和灵活性
因为服务贸易对象的特殊性,传统的关税壁垒无法发挥作用,因此服务贸易的保护通常采取非关税壁垒的形式。非关税壁垒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可以针对某种具体的服务产品制定规则,如技术标准、资格认证等,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各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手段,对国内服务产业予以保护,并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施行,这种限制措施更具有隐蔽性。
(4)服务贸易监管的复杂性
相比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的管理难度更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贸易对象的范围非常庞大,涉及的行业众多,服务产品以无形商品为主,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并不适用。二是服务贸易管理还包括对人员流动的管理。有形商品贸易是以商品流动为主,往往不发生人员流动,或只有少量配套服务的人员流动,界限十分明显。而服务贸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经常要跨国界流动。这种人员流动的规模、性质和范围与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直接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三是服务贸易国际规则复杂,更多涉及边境内措施,边境内措施的国际协调往往难度更大。
4.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与联系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行,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贸易形态、对象特征、统计、保护、监管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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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 |
服务贸易 |
贸易形态 |
有形商品 |
无形商品 |
对象特征 |
可储存,生产和消费可分离 |
不易储存,生产消费同步进行 |
统计途径 |
海关统计 |
缺乏统一手段,以外汇数据为主 |
保护力度 |
在WTO机制下保护力度有限 |
壁垒较高,市场准入承诺有限 |
监管方式 |
成熟、完善 |
尚不完善,仍在探索 |
同时,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货物贸易促进了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发展,货物贸易发展过程中蕴含着巨大的服务贸易发展机会。比如,货物贸易过程需要交换信息、运输、银行资金往来、保险保障和相关商业服务,会促进电信信息、运输、金融、保险、会计服务、咨询服务、特许经营等服务贸易发展。
另一方面,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发展起到支撑和促进作用。货物贸易优势的发挥与竞争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与服务业开放、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生产性服务业,是推动制造产业向高度加工化、高技术化和高附加值化发展的重要支撑。发达可靠的连接全球的通讯和运输网络、优秀的人力资源、先进的技术、高效的科研和咨询服务等都是提升货物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支撑和保障。
从统计角度,《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将服务贸易分为12大门类:
加工服务
维护和维修服务
运输
旅行
建筑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金融服务
知识产权使用费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其他商业服务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别处未包括的政府货物和服务
1.加工服务:对他人拥有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包括由不拥有相关货物的企业承担的加工、装配、贴标签和包装等服务。贸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货物所有者支付给加工者的只是加工费,不包含货物本身的价格。统计时,区分来料加工和出料加工。
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对非居民所拥有的(反之亦然)货物进行维修、保养等服务。如对船舶、航空器、其他交通工具的维修保养服务。统计时,记录所完成的维修保养服务的价值,包括由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并计入服务价格的零部件。维修保养服务贸易既包括保持维修保养对象工作状态的小修,也包括提高维修保养对象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的大修。
3.运输:是指从一个位置到另一个位置的人员与货物的移动,包括出租(包租)带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支持的辅助服务,还包括邮政及快递服务。统计时,区分客运、货运、其他支持和辅助运输服务、邮政和跨地服务。
4.旅行:是指非居民旅行者在访问一个经济体期间,为自用或送人而从该经济体获得的货物和服务。旅行服务贸易是以消费者为基础进行统计的,并不是一项具体的服务,而是非居民旅行者在所访问经济体消费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总和。统计时,根据旅行目的分类,包括公务(商务)旅行和个人(私人)旅行;根据产品进行分类,包括货物、运输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其他旅行相关服务(医疗服务、教育服务)。
5.建筑:指对房屋、土木工程和道路、桥梁、大坝等建筑物进行建造、管理、改造、维修或扩建服务,也包括相关的安装和组装,场地平整,以及勘探、油漆、拆除等专业化服务。建筑服务进出口采用总量统计法,既包括建筑工程投入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也包括生产和经营的其他成本以及企业盈利。
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居民保险企业向非居民提供的各种保险服务,反之亦然。统计时,区分非人寿险(运费保险、其他直接保险)、寿险、再保险、保险辅助服务、养老金服务和标准化担保服务。
7.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和辅助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除外。统计时,区分明示费用、买入和卖出交易的差额、资产管理费用、间接计量的金融中介服务。
8.知识产权使用费:一是为使用知识产权所支付的费用。这种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艺流程和设计、商业机密等,是研发和市场推广形成的专营权。二是为获得对体现为原作或原型的知识产权的再生产和/或销售许可所支付的费用。例如使用书籍、软件和音像制品相关版权支付的费用,录制现场节目和电视转播相关权利支付的费用等。
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本身的性质而非服务传输的方式进行定义。内容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信息服务。其中,电信服务指对声音、图像、数据或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有线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电视、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传播的其他信息的传输服务,还包括商业服务网络、电视电话会议和相关支持服务、移动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入网服务等。计算机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服务、相关软件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服务细分为新闻机构服务和其他信息服务。例如,通过计算机传输的会计服务,只有其中为传输支付的费用属于电信服务,传输的会计服务本身属于其他商业服务。
10.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法律、会计、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广告、展会等),技术服务(如建筑设计、工程、科研和其他技术服务),营业性租赁服务,与贸易相关服务(如贸易中向经纪人、拍卖商、代理商支付的交易佣金),其他商业服务(如人员安置服务、安保和调查服务、笔译口译等),办事处和代表处等办公经费。
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包括视听及相关服务、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中,视听及相关服务指音像和与音像活动(电影、音乐、广播和电视节目)以及表演艺术相关的服务。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可分为教育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文化遗产和娱乐服务、其他个人服务。
12.别处未包括的政府货物和服务:由大使馆、领事馆、军事基地等飞地提供和向飞地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由驻外外交官、领事馆工作人员、军事人员以及随行家属在东道国获得的货物和服务;其他项目中未包括的由政府提供和向政府提供的服务。
(三)服务贸易重点、特色领域
从抓工作角度,服务贸易有一些重点关注领域。商务部牵头,会同服务业相关产业部门,抓服务外包、文化贸易、技术贸易等,评选特色、专业类服务出口基地,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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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以提供各种知识服务为主要标的的国际服务贸易。商务部现将12大门类中的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6类归为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也称数字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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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服务外包是服务提供商根据企业、政府、社团等组织委托、授权或双方合作,完成组织内部服务活动或服务流程,共同创造价值、提升价值的一种生产性经济活动。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根据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我国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外包服务视为离岸服务外包;我国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外包服务视为在岸服务外包;我国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境外企业提供外包服务且未向我国境内企业转包的,视为境外服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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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化贸易。是围绕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跨境交易行为,是既包括纸质出版物、工艺品、多媒体产品等有形产品,也包括版权、影视节目、艺术表演、娱乐等无形服务的国际贸易。比如,四川自贡彩灯企业在境外举办灯展,既可以赚取外汇收入,又可以宣扬中华特色彩灯文化、历史文化、制造技艺和文化自信等,还可以带动四川造其他产品和服务打包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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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技术贸易。是指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贸易行为,主要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技术贸易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生产要素流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补齐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和锻造长板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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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医药服务贸易。中医药服务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以中医药服务为内容的国际贸易。从我国境内向外国居民提供中医药远程医疗服务、外国居民来华进行中医药医疗保健或学习中医药、我国人员或机构在国外开设中医诊所、我国中医师赴外国提供中医药服务等都是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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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是指以知识产权为交易标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即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
7.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指一国的法人在本国境内以及境外国家或地区向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贸易行为。服务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人才猎头服务、人力资源综合、灵活用工、在线招聘、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
8.语言服务贸易。指一国的法人在本国境内以及境外国家或地区向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语言服务的贸易行为。服务内容包括翻译、本地化服务、语言技术开发应用、语言资源服务等。
9.地理信息服务贸易。指一国的法人在本国境内以及境外国家或地区向境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贸易行为。服务内容包括遥感测绘服务、地图服务、导航定位服务、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和地理信息相关服务,以及地理信息硬件制造中的软件开发、培训等相关服务。
主管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承办单位:四川省商务厅信息中心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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