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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关税还有哪些?

来源: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四川大学法学院站发布时间:2026-03-05阅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作出关键裁决,驳回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关税的行为,裁定其无权以“规制”外国财产“进口”为由,绕过国会对相关国家的商品加征关税,涉案的超1200亿美元IEEPA关税因此失去合法性基础。

针对中国市场,最高法院裁决废除了依据IEEPA对华加征的部分关税,包括10%的一般性关税和10%的芬太尼关税。然而,对华关税体系中相当部分仍将持续有效,不受本次裁决影响。

现行对华关税有哪些?

●第122条款 美国临时10%进口“新关税”。

在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公布数小时后,特朗普即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该条授权总统在出现严重国际收支问题时,可在150天内征收临时进口关税或通过配额限制进口。根据美国政府行政令,美国将对进口商品征收10%的所谓“临时关税”,为期150天,仅有部分商品豁免。十几个小时后,美方又声称将其提高至15%,但并无任何正式文件。原定10%关税有白宫官网的正式公告,将于美国东部时间2月24日凌晨00:01正式生效。

如何看待美方的新关税?

美国最新加征的所谓“临时关税”,援引的是很久没有使用的《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理由是“从根本上解决美国国际收支失衡”,尤其是解决美国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问题。但第122条的适用前提是,美国国际收支出现根本性的问题。法律上对此的判断依据并不是单一的货物贸易逆差,而是包括资本流动、商品和服务贸易在内的整体国际收支状况。从这个角度看,美国这项关税生效之后,很可能像此前一样面临被起诉的风险。且该条款的适用是有上限的,最高只能征15%,最长只能征150天,除非国会批准延期。

图源 中信建投证券

原部分关税继续有效

●基础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因产品类别而异。

●第301条款关税(7.5%-100%)。基于《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对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的单边措施,针对中国输美约3700亿美元商品继续施加关税。

●第232条款关税(25%-50%)。基于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征收,这是专门用于国家安全关税的法律框架,且该条款较少面临法律挑战。特朗普此前曾根据第 232 条款对汽车及零部件、钢铁、铝、铜和木材等商品征收 10%—50% 关税,这些商品不受最高法院裁决的影响。且根据《华尔街日报》2月23日的独家报道,美国特朗普政府正考虑以“国家安全”为由,对约 6 个行业启动新一轮Section 232国家安全关税调查,并据此加征关税。

图源 贸易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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