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竞争焦点已从产品和服务转向了知识产权。其中,美国的“337调查”以其严厉性和复杂性,成为众多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焦点。
2023年,中国企业涉美“337调查”案件20起,涉及中国大陆企业98家次,较2022年减少9家次, 70%的案件立案缘由为专利侵权。涉案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子设备等行业。被调查对象以广东、江苏和浙江等地企业居多,四川企业亦涉及有3家。在结束调查的案件中,中国企业获积极终裁结果的情况较上一年有所增长。但企业在美知识产权纠纷依然处于高发状态。本文通过几起涉及337案例,旨在提醒企业要主动了解海外知识产权规则,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布局,积极防范和应对风险和纠纷。
一、近两年四川涉及337调查的企业
据中国贸易救济网报道,近两年四川涉及337调查的企业有3家,在三家列名被告中,只有其中一家公司的一起调查终止。
1、韩国对特定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块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3年10月31日,韩国Samsung Display Co., Ltd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块及其组件(Certain 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Display Modu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四川Mianyang BOE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四川Chengdu BOE Optoele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2023年11月30日,美国ITC正式对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块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3年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块及其组件(Certain 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Display Modu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78)。
2023年10月31日,韩国Samsung Display Company, Ltd.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盗用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北京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of China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四川Mianyang BOE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内蒙古Ordos Yuansheng Optoelectronics Co., Ltd. of China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川Chengdu BOE Optoele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重庆Chongqing BOE Optoele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北Wuhan BOE Optoele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武汉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云南BMOT f/k/a Kunming BOE Display Technology of China云南创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美国BOE Technology America Inc.of China为列名被告。
2、2024年10月25日,美国ITC发布对使用索引搜索系统的计算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10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使用索引搜索系统的计算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Computing Devices Utilizing Indexed Search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89)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的初裁(No.18)进行复审后确认,本案不存在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498,977,并部分终止对该专利号的调查。
2024年9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498,977第5、8-11、13、15-16、20项申诉的调查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856,093第1-7、11-12、14-17、19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5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初裁(No.8)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部分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四川Dell (Chengdu) Company Limited of Sichuan, China戴尔(成都)有限公司的调查。
2024年1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使用索引搜索系统的计算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Computing Devices Utilizing Indexed Search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89)。
2023年12月19日,美国X1 Discovery, Inc. of Pasadena,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498,977、8,856,09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台湾地区ASUSTeK Computer Inc. of Taipei City, Taiwan、美国ASUS Computer International of Fremont, CA、中国台湾地区Acer Inc. of Xizhi, Taiwan、美国Acer American Corporation of San Jose, CA、美国Dell Technologies Inc. of Round Rock, TX、中国四川Dell (Chengdu) Company Limited of Sichuan, China戴尔(成都)有限公司、美国Dell Products L.P. of Round Rock, TX为列名被告。
3、2024年12月19日,美国ITC正式对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4年1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29)。
2024年11月18日,韩国International Semiconductor Group Co., Ltd. of Seoul, South Kore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75,262、9,271,308、10,111,227、10,616,919),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中国四川Dell (Chengdu) Co. Ltd. of China戴尔(成都)有限公司列名被告。
二、337调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应申请或自行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启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该调查主要针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外国进口产品构成侵权,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排除令和禁止令等救济措施,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及在美国市场销售。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简称 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 ITC 提起337 调查申请,并要求 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337 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Tariff Actof 1922)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 of 1930)第 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of 1974)、《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0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以及 1994年《乌拉丰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Act)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因此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 337 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在实体法方面,337 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 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 ITC 调查的有关规定、《ITC 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三、337调查对企业出口的影响
(一)市场准入受阻
禁止令:一旦被认定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企业产品可能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失去重要的销售渠道,影响全球市场布局。
(二)贸易成本增加
应诉费用高昂:参与337调查需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和调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影响资金周转和研发投入。
专利费用:若败诉,可能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进一步增加出口成本,降低利润空间。
(三)品牌形象受损
声誉影响:卷入337调查可能损害企业声誉,影响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对长期发展不利。
市场地位下降:败诉可能导致市场份额下降,被竞争对手抢占市场,重塑市场地位困难。
(四)国际贸易摩擦加剧
连锁反应:337调查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使企业面临更多国际贸易壁垒。
外交压力:频繁的调查可能引发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企业需应对来自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压力。
(五)技术创新受限
研发方向调整:为避免侵权,企业可能需要调整研发方向,影响技术创新的连续性和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相关投入,对资源有限的企业构成挑战。
四、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策略
(一)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37 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自行调查或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避免使用与美国同类产品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和商标;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迅速反应,制定策略:如果不可避免成为337调查对象,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做出是否应诉的决定,并提交详细的答辩状。由于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迅速建立反应机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辩护策略。
(三)建立专业应诉团队:由于337调查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建议聘请既懂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参与案件应诉工作。专业律师可以帮助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选定抗辩理由:申请人可以从涉案产品不侵权、对方专利无效、专利不可实施等三方面进行抗辩。产品不侵权的抗辩主要应针对己方的产品特征,分析对方的专利,指出两者的关键差别,说明被指控产品并未侵犯对方专利。
(五)避免随意缺席判决: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严厉,一旦缺席判决,可能会导致侵权产品被禁止进口美国等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应积极应诉,争取和解、谈判和胜诉的机会。
(六)选择合适的代理律师:选择美国执业律师代理337调查非常重要。非美国执业律师在337调查程序中可能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因为美国法严格禁止非美国律师提供美国法律服务。
五、结论
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337 调查对企业的打击也在不断增加。这些调查背后的原因复杂多样,而企业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面对这些挑战时,企业应该积极应对,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发挥国家支持作用,同时在多元化的布局中寻找发展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的贸易争端中有更强的竞争力同时保护自身的利益。
(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绵阳工作站 梁翠整理)
文章参考: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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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两年四川涉及337调查的企业
据中国贸易救济网报道,近两年四川涉及337调查的企业有3家,在三家列名被告中,只有其中一家公司的一起调查终止。
1、韩国对特定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块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3年10月31日,韩国Samsung Display Co., Ltd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块及其组件(Certain 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Display Modu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中国四川Mianyang BOE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四川Chengdu BOE Optoele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2023年11月30日,美国ITC正式对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块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3年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模块及其组件(Certain 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Display Modu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78)。
2023年10月31日,韩国Samsung Display Company, Ltd.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盗用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北京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of China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四川Mianyang BOE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绵阳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内蒙古Ordos Yuansheng Optoelectronics Co., Ltd. of China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川Chengdu BOE Optoele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重庆Chongqing BOE Optoele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重庆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北Wuhan BOE Optoele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武汉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云南BMOT f/k/a Kunming BOE Display Technology of China云南创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美国BOE Technology America Inc.of China为列名被告。
2、2024年10月25日,美国ITC发布对使用索引搜索系统的计算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10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使用索引搜索系统的计算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Computing Devices Utilizing Indexed Search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389)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9月3日作出的初裁(No.18)进行复审后确认,本案不存在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498,977,并部分终止对该专利号的调查。
2024年9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498,977第5、8-11、13、15-16、20项申诉的调查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8,856,093第1-7、11-12、14-17、19项申诉的调查。
2024年5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初裁(No.8)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部分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四川Dell (Chengdu) Company Limited of Sichuan, China戴尔(成都)有限公司的调查。
2024年1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使用索引搜索系统的计算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Computing Devices Utilizing Indexed Search 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89)。
2023年12月19日,美国X1 Discovery, Inc. of Pasadena,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498,977、8,856,09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台湾地区ASUSTeK Computer Inc. of Taipei City, Taiwan、美国ASUS Computer International of Fremont, CA、中国台湾地区Acer Inc. of Xizhi, Taiwan、美国Acer American Corporation of San Jose, CA、美国Dell Technologies Inc. of Round Rock, TX、中国四川Dell (Chengdu) Company Limited of Sichuan, China戴尔(成都)有限公司、美国Dell Products L.P. of Round Rock, TX为列名被告。
3、2024年12月19日,美国ITC正式对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启动337调查
2024年1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29)。
2024年11月18日,韩国International Semiconductor Group Co., Ltd. of Seoul, South Kore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75,262、9,271,308、10,111,227、10,616,919),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中国四川Dell (Chengdu) Co. Ltd. of China戴尔(成都)有限公司列名被告。
二、337调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应申请或自行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启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该调查主要针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外国进口产品构成侵权,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排除令和禁止令等救济措施,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及在美国市场销售。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简称 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 ITC 提起337 调查申请,并要求 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337 调查的基本框架最初由美国《1922年关税法》(Tariff Actof 1922)第316节确立,后来在《1930年司莫特-郝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 of 1930)第 337节中被进一步明确。经过《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of 1974)、《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0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以及 1994年《乌拉丰回合协议法案》(Uruguay Round AgreementsAct)等三次修改,337调查的申请门槛被大大降低,美国国内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因此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开始利用 337 条款对进口产品提起侵权调查。
在实体法方面,337 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 337条款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包括《联邦法规汇编》关于 ITC 调查的有关规定、《ITC 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三、337调查对企业出口的影响
(一)市场准入受阻
禁止令:一旦被认定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企业产品可能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失去重要的销售渠道,影响全球市场布局。
(二)贸易成本增加
应诉费用高昂:参与337调查需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和调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影响资金周转和研发投入。
专利费用:若败诉,可能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进一步增加出口成本,降低利润空间。
(三)品牌形象受损
声誉影响:卷入337调查可能损害企业声誉,影响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对长期发展不利。
市场地位下降:败诉可能导致市场份额下降,被竞争对手抢占市场,重塑市场地位困难。
(四)国际贸易摩擦加剧
连锁反应:337调查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使企业面临更多国际贸易壁垒。
外交压力:频繁的调查可能引发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企业需应对来自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压力。
(五)技术创新受限
研发方向调整:为避免侵权,企业可能需要调整研发方向,影响技术创新的连续性和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相关投入,对资源有限的企业构成挑战。
四、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策略
(一)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37 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 337 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自行调查或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避免使用与美国同类产品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和商标;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二)迅速反应,制定策略:如果不可避免成为337调查对象,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做出是否应诉的决定,并提交详细的答辩状。由于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必须迅速建立反应机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辩护策略。
(三)建立专业应诉团队:由于337调查涉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建议聘请既懂337调查程序又熟悉中美知识产权差异的专业律师代理参与案件应诉工作。专业律师可以帮助确定有效的应诉策略,全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选定抗辩理由:申请人可以从涉案产品不侵权、对方专利无效、专利不可实施等三方面进行抗辩。产品不侵权的抗辩主要应针对己方的产品特征,分析对方的专利,指出两者的关键差别,说明被指控产品并未侵犯对方专利。
(五)避免随意缺席判决:337调查的救济措施严厉,一旦缺席判决,可能会导致侵权产品被禁止进口美国等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应积极应诉,争取和解、谈判和胜诉的机会。
(六)选择合适的代理律师:选择美国执业律师代理337调查非常重要。非美国执业律师在337调查程序中可能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因为美国法严格禁止非美国律师提供美国法律服务。
五、结论
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337 调查对企业的打击也在不断增加。这些调查背后的原因复杂多样,而企业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在面对这些挑战时,企业应该积极应对,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发挥国家支持作用,同时在多元化的布局中寻找发展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的贸易争端中有更强的竞争力同时保护自身的利益。
(四川省应对贸易摩擦绵阳工作站 梁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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