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商务部连续发布2025年第74号、75号公告。其中,74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75号公告则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46号和第4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陶氏化学公司254.4%,OQ化学公司267.4%,其他美国公司267.4%;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为,陶氏化学公司为37.7%,OQ化学公司为34.2%,其他美国公司为3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公告,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和补贴调查期均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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