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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箭齐发!中国宣布对美反制组合拳:列入清单、暂停资质、立案调查、出口管制、对等关税

来源:四川应对贸易摩擦发布时间:2025-04-11

01  16家美企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据商务部网站4月4日消息,商务部公布将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高点航空技术公司等16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向上述16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5年4月4日)

  1. 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2. 环球世界物流公司(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

  3. Source Intelligence公司(Source Intelligence, Inc.)

  4. 美国繁荣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

  5. 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6. 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7. 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

  8. 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

  9. 萨罗尼克科技公司(Saronic Technologies, Inc.)

  10. 国际海洋工程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11. 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12. 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

  13. 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

  14. 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15. 文本矿公司(TextOre)

  16. 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02  11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同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斯凯迪奥公司等11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斯凯迪奥公司等11家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

11家美国实体名单

  1. 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

  2. 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Inc.)

  3. 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

  4. 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Inc.)

  5.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Inc.)

  6.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Inc.)

  7.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

  8. 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

  9.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10. 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

  11. 英斯图公司(Insitu,Inc.)

03 商务部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5年3月7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医用CT球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机用X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医用CT球管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4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CT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04 两部门: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应询答记者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4月4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7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中国政府依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目的是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物项具有军民两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将相关物项列管,体现了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一贯立场。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合规贸易。

05 海关总署:暂停6家美国企业产品输华资质

海关总署4月4日发布第54号和第55号公告,为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保障中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由于相关进口产品存在检验检疫问题,决定暂停1家美国涉事企业高粱输华资质,3家美国涉事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并暂停2家美国涉事企业禽肉产品输华

06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被查! 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4月4日发布公告,因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07 对美反制!加征34%关税

据财政部网站4月4日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08 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0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钐相关物项

(一)1C902.a 金属钐、含钐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910)。

2. 含钐的合金:

a. 钐钴合金;

b. 钐铁合金;

c. 钐镍合金;

d. 钐铝合金;

e. 钐镁合金。

3. 含钐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钐靶;

b. 钐钴合金靶;

c. 钐铁合金靶。

4. 钐钴永磁材料。

(二)1C902.b氧化钐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94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2.c含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810、2846902910、2846903910、2846904820、2846904910、2846909920、3824999922)。

二、钆相关物项

(一)1C903.a 金属钆、含钆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钆(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910)。

2. 含钆的合金:

a. 钆镁合金;

b. 钆铝合金。

3. 含钆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钆靶;

b. 钆铁合金靶;

c. 钆钴合金靶。

(二)1C903.b氧化钆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93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3.c含钆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2846902810、2846902910、2846903910、2846904820、2846904910、2846909920、3824999922)。

三、铽相关物项

(一)1C904.a金属铽、含铽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铽(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300)。

2. 含铽的合金:

a. 铽钴合金;

b. 铽钴铁合金。

3. 含铽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铽靶;

b. 铽钴合金靶。

4. 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

(二)1C904.b氧化铽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60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4.c含铽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100、2846902810、2846903100、2846903910、2846904200、2846904820、2846909300、2846909920、3824999922)。

四、镝相关物项

(一)1C905.a金属镝、含镝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镝(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200)。

2. 含镝的合金:

a. 镝铁合金;

b. 铽镝铁合金。

3. 含镝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镝靶;

b. 铽镝铁合金靶。

4. 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

(二)1C905.b氧化镝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50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5.c含镝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200、2846902810、2846903200、2846903910、2846904300、2846904820、2846909400、2846909920、3824999922)。

五、镥相关物项

(一)1C906.a金属镥、含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镥(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910)。

2. 镱镥合金。

3. 镥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二)1C906.b氧化镥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80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6.c含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810、2846902910、2846903910、2846904820、2846904910、2846909920、3824999922)。

六、钪相关物项

(一)1C907.a金属钪、含钪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钪(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800)。

2. 含钪的合金:

a. 钪铝合金;

b. 钪镁合金;

c. 钪铜合金。

3. 钪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二)1C907.b氧化钪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98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7.c含钪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810、2846902910、2846903910、2846904820、2846904910、2846909920、3824999922)。

七、钇相关物项

(一)1C908.a 金属钇、含钇的合金及相关制品:

1. 金属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05301700)。

2. 含钇的合金:

a. 钇铝合金;

b. 钇镁合金;

c. 钇镍合金;

d. 钇铜合金;

e. 钇铁合金。

3.含钇的靶材(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22、8486909110):

a. 钇靶;

b. 钇铝合金靶;

c. 钇锆合金靶。

(二)1C908.b氧化钇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1100、2846901993、3824999922)。

(三)1C908.c含钇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6902600、2846902810、2846903600、2846903910、2846904600、2846904820、2846909690、2846909920、3824999922)。

说明:

1. 1C902.a.2、1C903.a.2、1C904.a.2、1C905.a.2、1C906.a.2、1C907.a.2、1C908.a.2项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形态。

2. 1C902.a.3、1C903.a.3、1C904.a.3、1C905.a.3、1C906.a.3、1C907.a.3、1C908.a.3项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

3. 1C902.a.4、1C904.a.4、1C905.a.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

4. 1C902.b、1C902.c、1C903.b、1C903.c、1C904.b、1C904.c、1C905.b、1C905.c、1C906.b、1C906.c、1C907.b、1C907.c、1C908.b、1C908.c项所管制的氧化物、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态。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加强物项识别,报关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属于管制物项的应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对上述填报信息存有疑议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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