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题专栏 > 应对贸易摩擦工作专栏 > 政策法规

坚决反制!中方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再加征50%关税;海关总署:今日12时01分起对美加征84%关税!

来源:央视新闻发布时间:2025-04-11

    1.坚决反制!中方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再加征50%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

图片

财政部网站截图

 2025年4月8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由34%提高至84%。美方升级对华关税的做法是错上加错,严重侵犯中国正当权益,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文件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其中,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定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于原产于美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贸易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新闻链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方在世贸组织追加起诉美升级对华关税措施答记者问

图片

商务部网站截图

问:据悉,中国在世贸组织就美国对华产品进一步加征50%关税追加提起诉讼。能否请您介绍具体情况?

答:美东时间4月8日,美方在原所谓“对等关税”措施基础上,宣布对中国有关产品再加征50%关税。中方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美方最新加征关税措施。

美方征税措施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此次再加征50%关税,是错上加错,凸显美方措施的单边霸凌本质。中方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坚定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秩序。(来源:财政部网站、商务部网站)

      2.欧盟投票通过对美征收25%关税反制措施

当地时间4月9日,欧盟成员国投票通过首轮对美关税反制措施,将对一系列美国产品征收高达25%关税。本轮反制主要针对美方钢铝关税。

欧盟方面称,如果美国同意达成公平、平衡的谈判结果,这些反制措施可以暂停。

据法新社此前看到的相关文本,该反制措施涉及的商品价值约为210亿欧元,征收关税的商品范围广泛,包括大豆、家禽、大米、水果、坚果、木材、纺织品等。对第一批商品的关税措施将于4月15日生效,第二批预计将于5月16日起生效,第三批对大豆及多种坚果类产品的关税措施将自12月1日起实施。

欧盟委员会发布新闻公报说,欧盟认为美国的关税毫无道理且具有破坏性,对双方乃至全球经济都造成了损害。欧盟已明确表示,其倾向于与美国通过谈判达成平衡互利的成果。

维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站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四川省商务厅官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若侵犯知识产权,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主管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承办单位:四川省商务厅信息中心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街7号

值班电话:83231147(工作时间) 83226300(非工作时间) 传真:028-83224675 83223610

驻厅纪检监察组,举报来信请寄: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驻商务厅纪检监察组 举报电话:028-12388

Copyright © 2016 四川省商务厅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6015777号 网站标识码:5100000040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07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