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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巴西对涉华无取向硅钢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布时间:2025-09-15阅读:

2025年8月27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67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韩国以及德国的无取向硅钢[葡萄牙语:laminados planos de aço aosilício, denominados magnéticos, de grãos não orientados (aço GNO)]的反倾销措施自主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225.19.00和7226.19.00。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利益评估的举证阶段将在启动评估起20日内结束,最终意见陈述需在举证阶段结束10日内提交。各利害关系方需通过SEI系统参与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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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9日,巴西外贸秘书处(SECEX)发布第1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无取向硅钢启动反倾销调查。2013年7月1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发布第49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13年11月26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100号决议,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调整反倾销税。2014年8月2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74号决议,结束公共利益评估,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无取向硅钢以配额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配额为4.5万吨,有效期至2015年8月15日。2015年6月2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60号公告,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重新确定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无取向硅钢的反倾销税。2015年8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79号决议,决定自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11月13日(90天),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涉案产品的配额为11250吨,配额内涉案产品不征税。2015年11月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第108号决议,结束公共利益评估,决定调整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调整后税额均为90.00-132.50美元/吨。2018年7月16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发布第27号公告,对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无取向硅钢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7月15日,巴西经济部发布2019年7月12日第495号令,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18年5月1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21号公告,对原产于德国的无取向硅钢启动反倾销调查。2019年7月15日,巴西经济部发布第494号令,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2020年7月1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 2020第68号决议,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决定在反倾销税措施剩余期限内维持巴西经济部第494号和第495号令规定的最终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大陆为90.00-166.32美元/吨,韩国为132.50-166.32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为90.00-166.32美元/吨,德国为166.23美元/吨。

2024年7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3号公告,应巴西国内企业Aperam Inox América do Sul S.A.于2024年1月26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和德国的无取向硅钢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5年7月1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2025年第758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大陆90.00-166.32美元/吨,韩国0.00-166.32美元/吨,中国台湾地区90.00-166.32美元/吨,德国166.32美元/吨。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67-de-26-de-agosto-de-2025-651099446

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是国际贸易中用于审查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系统性流程,由巴西外贸秘书处发起,涉及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或配额管理。 ‌

核心流程

‌启动条件‌:当涉案产品被裁定存在倾销行为并可能对巴西产业造成损害时,巴西外贸秘书处可自主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或应国内企业申请启动调查。 ‌

‌举证阶段‌:各利害关系方需在20日内提交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例如,涉华聚醚多元醇案中,举证阶段要求提供产品纯度、税号等关键信息。 ‌

‌意见陈述‌:利害关系方需在举证阶段结束后10日内提交最终意见陈述,通过SEI系统参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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