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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物项的法律属性界分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发布时间:2026-02-06阅读:

当前,《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下简称《目录》)包含了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核,后两者在法律属性上并不属于两用物项,只是在出口时需要向商务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向海关交验方可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理规则、核的出口管制规则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规则有所不同,本文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 两用物项范围的变化

(一) 《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生效之前,两用物项的含义范围较广,包含易制毒化学品、核。

早在2006年1月1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彼时,《办法》所规制的物项范围包含《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管制的物项和技术。《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上述行政法规、规章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因而,当时的《目录》主要由9部分构成:①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③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④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⑤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⑥易制毒化学品(一);⑦易制毒化学品(二);⑧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⑨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临时管制物项)。这些物项和技术均属于当时法律意义上的两用物项。

(二) 《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对两用物项的范围进行限缩。

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该法明确出口管制物项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三类,即两用物项是与核并列的一种管制物项。该法规定,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这是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两用物项的概念定义。

2024年12月1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以下简称《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实施。

《条例》整合并废止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的规定,制定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定。

《清单》则将上述条例所附的清单废止,整合《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以及临时管制公告形成完整、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且在《清单》的第一部分明确了管制物项的整体性、通用性规则,包括清单结构和编码规则、清单的规范性说明、清单相关术语定义、清单相关单位符号。

至此,2025年《目录》也随之调整分为三部分: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②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③易制毒化学品。

由此,《目录》中不仅包含两用物项,还包括核、易制毒化学品,后两者是参照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物项,但不是两用物项。《目录》的物项范围与《清单》是不一致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时存在《清单》与《目录》。

二、 《目录》所列物项的出口管理规则

(一)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则概述

当前,我国对两用物项的管理主要是“清单+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审查。

出口经营者负有物项识别的义务,需要根据《清单》以及临时管制规定中物项的管制指标以及清单通用规范判断拟出口商品是否两用物项。此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的,也需要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基于物项流入不同国家(地区)被用于军事用途的风险大小不同,商务部会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审查,并针对不同的用户、用途实施不同强度的管制措施。因而,出口经营者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还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出口经营者应当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排查交易对象是否被商务部列入关注名单、管控名单,或者交易对象所在国别是否有有特殊的管制规定(如目前我国加强对日本、美国出口两用物项,具体参见商务部2026年第1号公告、商务部2024年第46号公告。

经营者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向海关交验、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将根据《出口管制法》《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提出质疑,质疑过程中不予不放行。如果拟出口货物最终被判定属于两用物项,关于无证申报出口的法律责任可依据《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监控化学品也纳入了《清单》。1C450监控化学品适用《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未作规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核出口管制规则概述

核与两用物项同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但是,核物项的出口有更为严格的管制规则。

首先,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其次,核出口需要进行多环节复审。第一,核出口合同须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方能生效。第二,出口核物项,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原子能机构经初步审查同意,对于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对于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出口许可证。第三,出口申请单位在收到出口许可证后,应在发货日前20天内,将出口物项(包括相关技术)的名称、数量、发货日期、最终用户和受货国家等事项书面报告国防科工委。如果出口物项是核材料,且数量小于规定数量,应在发货日前10天内将出口物项的名称、数量、发货日期、最终用户和受货国家等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根据《目录》,进出口目录内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从规定层面上讲,如果出口核物项但未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与两用物项同样,会面临海关质疑、货物不予放行以及依据《出口管制法》处罚的问题。

(三)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规则概述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目的有别于出口管制物项的管制目的。国家对两用物项、核、军品实施出口管制,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而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理则主要是为了履行与禁毒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防止有关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也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这其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获得相应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这也是申请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前置条件。

其次,经营者申请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由商务部决定是否同意并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最后,经营者需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依据《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并交验许可证。

因易制毒化学品不属于《出口管制法》下的管制物项,在出口管理规则上有别于两用物项、核、军品,在海关执法实践中,不适用《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则:第一,如果出口经营单位未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时,因其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适用《出口管制法》的处罚规则,而是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等的处罚规则。第二,不适用《出口管制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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