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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式裁决:美国最高法院认定IEEPA关税无效

来源:奋迅贝克麦坚时法律天地发布时间:2026-03-06阅读:

本文作者:Rafic H. Barrage(美国)、Patrick de Lapérouse(美国)、Maria Eberle(美国)、Lindsay LaCava(美国)、Chandri Navarro(美国)、Joshua Nixt(美国)、Eunkyung Kim Shin(美国)、Christine Streatfeild(美国)、Michael Tedesco(美国)

前言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备受关注的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一案中(Learning Resources)中作出裁决,认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并不授权总统征收关税。该项裁决推翻了特朗普总统在其第二任期首年依据IEEPA实施的大规模关税措施,并重塑了当前的贸易格局。在最高法院公布裁决后,特朗普政府随即发布了行政命令[1],宣布终止依据IEEPA施加的关税措施;并通过总统公告[2],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加征10%的关税。有关该10%新关税措施的具体说明,可参见白宫发布的相关资料[3]。

01.背景

在其第二任期开局数月内,特朗普总统签署了一系列行政命令,根据已经具有50年历史、赋予总统在紧急状态下的经济权力的IEEPA征收关税。这些行政命令援引非法药品流入、边境管控漏洞、合成阿片类药物供应链、长期贸易逆差以及其他因素,声称上述情形构成国家紧急状态,从而为对来自墨西哥、加拿大、中国及全球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提供理由。

多起诉讼对上述IEEPA关税措施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V.O.S. Selections, Inc. v. United States (V.O.S. Selections)和Learning Resources案。在V.O.S. Selections一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CIT”)认定IEEPA关税违法,并发布永久禁令(后被暂缓执行)。随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CIT关于关税违法的认定。与此同时,在Learning Resources案中,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亦认定IEEPA关税无效。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受理上述两案并将其合并审理,并于2025年11月举行了口头辩论。

02.最高法院裁定IEEPA关税违法

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数意见裁定,依据IEEPA征收的关税不具合法性。多数意见指出,关税本质属于税收,而征税权属于美国国会专属权限。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数意见中阐明,IEEPA所赋予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监管……进口”的权限,不能延伸解释为授权总统征收关税。尽管IEEPA确实允许总统对经济交易实施监管(例如通过制裁和出口管制的方式),但并未赋予总统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或关税性收费的权力。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还援引了“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强调IEEPA关税影响规模庞大,涉及数万亿美元的全球贸易,因此属于重大经济与政治问题。如果国会本意是赋予总统此等权力,应当在立法条文中作出明确授权;然而,IEEPA并未包含此类明确授权,因此不能作为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

多位大法官分别撰写了协同意见,虽同意IEEPA不授权关税的结论,但在理由上各有侧重。大法官卡根(Kagan)、索托马约尔(Sotomayor)及杰克逊(Jackson)认为,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普通的法条解释解决。大法官杰克逊另行撰文,从立法史角度分析,指出国会制定IEEPA的立法意图在于允许政府冻结和控制外国资产,而非用于征收财政性关税。大法官戈萨奇(Gorsuch)则专门就“重大问题原则”的适用进行了延伸分析。在反对意见中,大法官卡瓦诺(Kavanaugh)、托马斯(Thomas)和阿利托(Alito)则主张,“监管进口”在历史上包括关税措施,并援引了通常含义、历史惯例以及相关先例(如尼克松总统于1971年依据IEEPA前身《与敌贸易法》征收关税的做法),认为多数意见不应在外交和贸易领域适用重大问题原则。

03.后续影响:

最高法院裁决对进口商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裁决意味着,IEEPA关税自始即属无效,并确认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此前关于芬太尼/移民类关税(针对来自中国、墨西哥、加拿大的产品)以及全球对等关税均属违法的认定。然而,该裁决并未就关税退款程序提供任何操作性指引。

因此,进口商是否能够获得已缴纳的IEEPA关税的退款,需由CIT裁定,并可能进一步接受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审查。同时,是否会出台行政性程序,也有待明确。目前,已有多家公司在CIT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缴纳的IEEPA关税,预计相关诉讼仍将持续。

对于有意申请退款的进口商而言,应评估是否通过CIT寻求救济。目前,已提起的案件仍处于暂缓状态,预计将在最高法院裁决之日起30天后恢复审理。与此同时,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有可能实施行政性退税程序,这或许能免去诉讼之需。

04.税务影响

进口商还需考虑美国联邦及各州税法对任何关税退款的处理。例如,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若纳税人此前已将相关关税计入销售成本,则根据“税收利益规则”(tax benefit rule),关于关税退还是否应在退款年度计入应税收入需要评估。参见例如:美国国税局技术建议备忘录(I.R.S. Technical Advice Memorandum 200543051,2004年10月26日),其中将特定反倾销税退款视为应计入应税收入;另参见《国内税收法典》§111(a),其规定:若退款对应的金额在前一年度未带来税收利益,则无需在收入中列示。

同样地,纳税人还应考虑为追回关税而发生的法律费用应在当期扣除,还是应资本化处理。对于在含关税的采购价格基础上已支付销售税或使用税,而后关税又获得退还的情形,纳税人也应评估该决定在州及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方面的影响。

最后,对于此前已将关税因素纳入其转让定价结构和政策的纳税人,应重新审视相关安排,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05.政府可能的应对措施

特朗普政府此前曾表示,若IEEPA关税被判无效,将考虑依赖其他法律授权征收替代性关税,包括:《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授权总统以国家安全为由征收关税)、《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针对不合理贸易行为),以及第122条(应对国际收支赤字)。随着最高法院明确裁定IEEPA不赋予总统单方面征税权,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是否会推出新的关税措施进行补充。事实上,在最高法院裁决公布的当天,政府即发布行政命令,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所有国家产品征收10%的关税。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替代性机制(包括第122条)均存在IEEPA所不具备的限制,例如需要经过调查程序、有效期受限、和/或对关税税率设有上限。

进口商还应注意,政府此前亦曾依据IEEPA暂停所有进口商品免税最低限额(de minimis)待遇[4]。尽管最高法院本次裁决中未直接讨论该问题,但其关于IEEPA不赋予征税权的认定,可能对IEEPA废除de minimis的合法性产生影响。目前已有相关诉讼对该措施提出挑战,这些案件此前因Learning Resources案而暂缓,预计将恢复审理并为de minimis的效力提供进一步澄清。尽管国会已通过立法废除de minimis制度,该规定将在2027年生效。因此,在此之前,Learning Resources的裁决仍可能为进口商提供一定程度的临时(甚至追溯性)救济空间。

(更新说明:2026年2月21日,特朗普总统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将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征收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至15%。)

[注]

[1]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2/ending-certain-tariff-actions/

[2]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6/02/imposing-a-temporary-import-surcharge-to-address-fundamental-international-payments-problems/

[3]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6/02/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imposes-a-temporary-import-duty-to-address-fundamental-international-payment-problems/

[4]https://www.internationaltradecomplianceupdate.com/2025/08/29/de-minimis-low-value-duty-free-shipping-ends-today-for-imports-from-all-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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