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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7年进口贴息资金有关事项的预通知
来源:
外贸处
发布时间:
2017-07-14
阅读:
次
川商外贸〔2017〕20号
各市(州)、扩权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财政部和商务部将于近期联合下发201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由于申报截止时间较往年大幅提前,按照商务部通知提示,为指导申报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按时完整提交申报资料及数据,现将四川省201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事项进行预通知如下:
一、与2016年申报要求比较情况
进口时间改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汇率和贷款利率参考2017年6月30日,申报资料报达两厅的截止时间提前至8月11日。
其他要求不变,依然使用2016年版目录,符合条件的进口总额仍要求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2017年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支持我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2016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2016目录》中的技术。
(二)申请条件
1. 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申报企业注册地在四川省。
2. 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2016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2016目录》中的技术。
3. 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 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 进口《2016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 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填报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1-5项需单独加盖公章,其余资料可视篇幅加盖骑缝章)
1. 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请同时提供WORD电子文档)。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4.《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5.《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市(州)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填写、企业不填)。
6. 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7. 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 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9. 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2016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10. 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1. 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三、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财政厅、商务厅将按照两部要求另行联合下发我省申报通知,各市(州)和扩权强县(市)按惯例由两部门联合上报省厅。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提早与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对接,及时组织企业按照预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告知企业不可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宜。任何中介机构宣称可代为申请到贴息资金的行为均属诈骗性质。外贸企业应当直接向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不得接受转报。
(二)各市(州)、扩权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并准确汇总填写本地区《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3),于2017年8月11日下班前将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含电子版)以及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到商务厅(外贸处)和一式一份报财政厅(经建处),附件表格请传至指定邮箱,以便两厅及时进行系统数据填报和资料审核汇总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商务厅:刘德锐、尹佳慧;
电话:028-83226739、83225103
电子资料报送邮箱:scjidianban@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 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 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企业不填)
4. 企业申报参考模板(请自行下载)
5.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请自行下载)
四川省商务厅
2017年7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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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申报说明.xls (12.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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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申请表.xls (13.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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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汇总表.xls (11.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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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rar (14.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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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目录2016.xls (79.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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