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4040034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来源:资源再利用处发布时间:2025-05-23阅读:
  

川商函〔2025105

马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畅通玻璃啤酒瓶回收渠道的建议》(第1404003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依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等分类标准,废旧啤酒瓶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代码900—004—S62),因其经济价值较低,多被作为低值可回收物管理。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认真履行回收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为着力点,持续优化回收网点布局、扩大回收设施城乡覆盖,畅通资源回收利用渠道,引导回收行业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发展,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回收分拣两网融合。截至2024年底,全省建成回收站点近16000个、分拣中心186个,回收各类再生资源总量超过1900万吨(其中,废玻璃约58.3万吨)。

二、工作举措

(一)关于引导啤酒生产企业包装替代的问题。铝制罐容器因其综合成本高于玻璃瓶,且受传统消费习惯、涂层工艺技术和完善的生产配套体系等因素影响,大部分啤酒生产企业在执行国家对酒类产品强制规定前提下,往往更加注重生产的经济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沿袭使用玻璃瓶传统包装。我厅将按照国家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相关要求,配合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引导省内啤酒生产企业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采用铝罐等较为便利的包装材料替代玻璃瓶包装,积极营造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氛围。

(二)关于完善低值可回收物支持政策的问题。国家有关部委印发实施的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关方案,仅确定以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饮料纸基复合包装)4类产品为重点先行先试,未将啤酒瓶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范围。我厅将积极呼吁国家层面加快修订《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推进商品流通法立法研究工作,从顶层设计上为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促进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创造制度条件。与此同时,积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以落实国家绿色转型政策体系为牵引,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指导各地科学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财政补贴、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回收利用废旧啤酒瓶等低值可回收物,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商务厅

2025520

(联系人:金劲,联系电话:028-8322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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