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函〔2020〕306号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试点创建工作的函
各市(州)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委员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对外开放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开展新时代法治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试点创建工作函告如下。
一、首批试点单位名单
经申报、评审程序,现确定以下单位为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首批试点创建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成都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
二、创建要求
各试点单位围绕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目标和任务、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参照《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南》(见附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创建实施方案,按照“一年见成效、两年出经验、三年达目标”的要求,确保至2023年底,建成投资政策透明、贸易环境公平、监管能力高效、法治保障完善的“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同时,各试单点位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各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所在地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方面抓好示范创建工作。
附件: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南
四川省商务厅 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南
为依法、科学、有序推进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的建设、验收、认定等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的意义
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是指经省委依法治省办和商务厅认定,在构建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对接的法规政策体系、监管服务体系、司法保障体系和法律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是实现“全域开放”战略部署的重要实践,对于推动四川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推动四川省由内陆腹地经济大省向开放前沿经贸强省迈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二、主要目标与工作任务
(一)主要目标
建成投资政策透明、贸易环境公平、监管能力高效、法治保障完善的“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加强重大改革创新经验的系统集成和示范推广,充分发挥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的引领、推动和辐射效应,以“点带面”全方位推动四川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和市场化。
(二)工作任务
——以“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为引领,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通过制度创新推动法治建设、通过法治建设提升开放合作水平,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模式”基础上,形成“规则等制度型开放模式”,激发对外经济活力,加快构建更高水平开放、更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
——积极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充分发挥法治在对外开放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形成更加稳定透明的涉外投资环境、更加自由便利的跨境贸易管理模式、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更加完备高效的投资保护机制和更加安全可靠的开放经济保障体系,具体工作任务包括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74项三级指标(详见《评价指标》)。
三、创建评价指标及应用
(一)指标构成
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评价指标编制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基础要求与鼓励创新相结合的思路,由评分指标和示范创新指标两个板块构成。
(二)指标应用
1.评分指标的测评重点是各项创建任务的完成质量,总分值为100分,通过验收的最低分值是80分。该指标的测评由商务厅组织评审专家组以创建单位上报的汇报材料、佐证材料为基础进行。评审专家组可以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创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2.示范创新指标的测评重点是创建单位在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建设中的举措创新和经验集成,总分值为60分。该指标的测评由评审专家组以创建单位提出创新经验总结、佐证材料为基础围绕创新性和示范性两个角度进行。评审采取现场核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创建单位的创新实践进行检验。
3.创建评价指标的最后得分=评分指标得分+示范创新指标得分。创建单位通过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20分。未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4.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经商务厅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委依法治省办和商务厅共同命名授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单位要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配合的示范区创建推进机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工作任务、把握时间进度、明确可验证的成果形式。
(二)全面推动实施。创建单位应围绕示范区创建目标和任务、对标国际先进规则、结合四川及本单位实际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并以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为契机,大力优化对外开放的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督促检查。商务厅对创建单位对外开放法治建设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对认定为“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的创建单位进行复核。
(四)注重经验集成。创建单位在深入推进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工作中,应当注重从创新举措和有效做法中提炼创新经验,形成事实数据、汇报材料或案例材料适时报送商务厅;每年7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推进情况。商务厅积极做好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的遴选、集成、上报和推广工作。
(五)扩大创建氛围。创建单位应当建立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工作宣传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和宣传方式扩大示范区创建的国际国内影响。
四川省对外开放法治示范区创建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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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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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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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造更加稳定便利的涉外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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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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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未违反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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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年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行政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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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涉外投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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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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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集合投资法律政策查询、信息数据公开和咨询等多种功能的统一、互动信息化咨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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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部门并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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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外资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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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涉外投资领域政务服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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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年办税次数压缩至7次以内,办税时间压缩至100个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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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高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承诺时限低于法定时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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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试点动产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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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低压非居用户申请电力接入办理环节压缩至2个,用时压缩至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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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外籍投资者、外籍管理人员和外籍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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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布并执行入境出境、停留居留、永久居留等各项环节及承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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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外籍投资者、外籍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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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政府诚信守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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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制定加强诚信行政水平和诚信履职意识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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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查证属实的行政机关无故未履行政策承诺、各类合同的案件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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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跨境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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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海关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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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深化通关一体化、信息化、智能化、透明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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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进出口环节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 年压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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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跨境贸易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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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规范口岸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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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全面兑现口岸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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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查处口岸违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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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优化出口退税办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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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全面实行无纸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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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平均退税时间不高于6个工作日,其中一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间不高于4个工作日,二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间不高于6个工作日,三类出口企业退税时间不高于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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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制定并公布退税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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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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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优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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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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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拓宽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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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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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形成与国际投资、跨国贸易通行规则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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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开展涉外投资、贸易监管对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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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实施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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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创新降低企业合规成本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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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深化市场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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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制定多部门协同执法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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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立市场执法标准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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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创新市场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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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健全公平竞争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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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立企业平等对待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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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在制定企业发展支持政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过程中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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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定期开展针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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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全面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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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制定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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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定期开展信用服务市场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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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制定跨行业、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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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创新完善市场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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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增强各类经济功能区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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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定期举行涉外企业座谈或调研,并按企业的请求或预约,接待企业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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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制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成立或加入商会、协会参与政策和市场治理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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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涉外企业内部治理异常进行预警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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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更加完备高效的投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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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护涉外投资、外籍人员和华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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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制定投资者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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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率逐年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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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为外籍人员、华侨提供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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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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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建立多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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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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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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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涉知识产权犯罪率逐年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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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提升司法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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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延长审理时限的商事案件比例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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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商事案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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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年度内应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上网率不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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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发挥破产程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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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建立破产专业化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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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破产案件平均办结时间低于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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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破产回收率不低于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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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制定重整识别、预重整程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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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采取措施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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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完善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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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开展仲裁机构管理和仲裁规则对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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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期仲裁裁决的执行结案平均时限及兑现率不低于法院判决执行结案平均时限及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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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设立或明确涉外商事和解、调解机构,制定相应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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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制定涉外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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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引导和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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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制定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促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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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制定涉外高端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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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探索本地律师事务所与境外优秀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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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制定推动公证、司法鉴定等机构与境内外相关机构开展跨境交流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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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开放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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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优化重大经贸政策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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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涉经贸政策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开展对外开放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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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涉经贸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制定履行各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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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在规范性文件中拟定可能影响贸易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全部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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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健全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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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采取措施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国际贸易规则意识、外贸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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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开展对外开放压力测试和风险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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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实施对外开放法治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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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定期或按要求报送对外开放法治建设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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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定期就对外开放法治环境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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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开展国内外经贸发展法律政策发展动态和因应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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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加强经贸决策支持资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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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制定为重大经贸决策、重大经贸活动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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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建立或引进对外开放咨询委员会、智库等机构为重大决策或政策制定提供咨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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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
创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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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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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示范意义的涉外法治环境建设领导机制、促进机制、监管体系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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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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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示范意义的对外开放法治环境建设相关的创新举措或成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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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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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示范意义的促进对外开放法治建设的其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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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评分指标采取定量评价方法,总分值为100分,测评结果形成基础得分。
2.加分指标采取主观评价方法,总分值为60分,测评结果形成加分项目。
3.本《评价指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调整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