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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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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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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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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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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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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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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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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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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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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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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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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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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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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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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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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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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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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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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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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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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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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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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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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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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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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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分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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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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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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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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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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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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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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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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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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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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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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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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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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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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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约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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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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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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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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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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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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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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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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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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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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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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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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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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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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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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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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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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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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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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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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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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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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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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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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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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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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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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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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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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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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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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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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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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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6)49号、建质(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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