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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四川省商务厅 成都海关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服贸处
发布时间:
2019-06-13
阅读:
次
川商服贸〔2019〕21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展管理部门,各隶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制度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要求,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以及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审批。
二、备案制度适用范围
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审批改为备案制度:
(一)再次举办的已批准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三)展期超过6个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
党政机关境内举办会活动不适用本制度。
三、工作要求
近年来,各地引入和培育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日益增长,对推动展会升级和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政策不清、程序不符要求的情况。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会展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展会备案工作,优化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一)严格按国务院、商务部、海关总署要求,规范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把握政策要求,区分办展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指导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办展审批和备案。
(二)各地对展会要强化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维护市场秩序,并加强对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及时跟踪了解展会备案制实施后本地区展览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重要情况及时向我厅汇报。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113号)
四川省商务厅 成都海关
2019年5月29日
(联系人:应陈健; 联系方式:1850285226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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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113号).pdf (4.9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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