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建处发布时间:2020-11-03阅读:
  

川商市建〔2020〕25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和资质认定现场验收评审工作,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等有关规定,经商务厅2020年11月2日第1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明确了检查验收有关具体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有关事项

(一)关于企业分支机构检查验收。分支机构验收方式包括企业申请报告文档查阅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按拟申请备案分支机构总数的30%随机抽查。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新申请企业在获得资质认定书前,其分支机构不得回收报废机动车。

(二)关于危险工种拆解技术人员上岗。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中的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操作等属于高危险特种作业,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资质认定申请企业应当承若并保证特种作业上岗的人员为持证人员。

(三)将《四川省报废机动车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中“或”改为“并”。《实施细则》中明确要求“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为便于企业操作和验收评审,我省将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中8处类似“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或满足以下条件”修改为“......并满足以下条件”。

(四)关于对申请企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效果的检查认定。附表“引用文件规定内容”中,对标准(规范)执行效果的查验内容较多。对于新申请企业,因制度规定在取得资质以前不得开展业务,验收评审时,只要建立有执行标准(规范)的有关制度、流程或方案,应予认可;企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其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效果纳入属地监督检查范围。对于已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重新认定,有关标准(规范)的执行效果应当一并查验。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落实。省商务厅在网站公开本通知,并将有关要求纳入专家组验收评审方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到有关企业。

(二)加强检查督查。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中,应将上述事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做好材料受理。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材料时,除现场抽查内容外,对其余事项应纳入材料审核范围,认真把关。

四川省商务厅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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