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同推进川渝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合作,加强区域协作,打破区域壁垒,现就川渝商务领域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互认”事项公告如下。
推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互认。在川渝两省范围内,各地企业在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可以直接在异地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无需重新取得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但须主动接受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商务厅重庆市商务委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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