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及商务部相关工作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自2022年12月30日起,全省各级备案机关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二、我厅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的“我要办理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登记一件事”“我要办理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一件事”停止实施,“办理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一件事”将予以相应调整实施。
特此公告。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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