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川商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了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工作,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3月24日-3月30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如有情况反映,请在公示期内向四川省商务厅外贸运行处(电话:028-83225103,地址:成都市成华街7号)反映,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附件: 2023年四川省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企业综合评审结果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