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丹巴县发布时间:2019-05-20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商市建〔2017〕13号)、《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市建〔2018〕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一)农村产品上行。
(二)县域电商服务体系改造建设。
(三)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培育。
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项目的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电商人才培训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
对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项目建设与运营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招选,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设立专户,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拨付,便于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内部采购程序,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村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丹巴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4.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5.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工程类项目中,购买设施设备使用财政资金额度超过50%(含50%)形成的资产要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丹巴县人民政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整体监督等工作;丹巴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等工作;丹巴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运作、使用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丹巴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投资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财产未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资质
1.投资申请人有在省内贫困地区或高原藏区实施国家级电商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
2.投资申请人有运用电子商务助推农产品上行、有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类培训孵化的实施案例。
(三)投资人注册要求
1.投资申请人应为丹巴县本地注册登记的单位或承诺本次采购活动中选后一个月内在丹巴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并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客观、真实、合规”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严格履行审批、拨付程序。
(一)项目进度核查
1.核查主体。
丹巴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为牵头单位,成员为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及第三方机构。
2.核查要求。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进度核查申请》,对供应商全面完成项目进度情况及要求、已完成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本项目总投资额度比例及要求的比例(项目投资额度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3.核查内容
供应商应提供的《项目进度核查申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含已完成投资额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供应商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的相关合同及附件、资金使用相关票据、项目建设内容的照片或视频等作为进度核查的内容。
4.核查结果
核查主体根据核查情况出具《项目进度核查报告》。
(二)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分四次拨付:
第一次预拨付:项目建设服务合同签订后,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预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30%(600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拨付依据为签订生效的项目建设服务合同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
第二次预拨付:项目总投资额达50%时(1900万元),预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25%(500万元),拨付依据为项目进度验收报告。
第三次预拨付:项目总投资额达75%时(2850万元),预拨付中央财政资金20%(400万元),拨付依据为项目进度验收报告。
第四次拨付: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通过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后,且第一批500万元专项资金全部到位并拨付至县级财政局后,由县级财政将剩余项目专项资金的25%(500万元)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方式执行:
1.验收主体
(1)初步验收主体:丹巴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第三方机构。
(2)最终验收主体:原则上为甘孜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甘孜州财政局、甘孜州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及第三方机构,如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按相关要求执行。
2.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后,供应商向丹巴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提交《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申请》《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竣工报告》,由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组织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出具《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并报请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组织州财政局、州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第三方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单位负责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验收报告》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3.验收标准
(1)建设内容:根据《丹巴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进行逐项比对验收。
(2)投资额度: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查核供应商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4.验收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竣工报告(含项目建设情况、投资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供应商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的采购合同及附件、相关票据、照片或视频等。
5.验收结果
根据验收情况由验收主体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单独建账,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要将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总结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移民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实施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三年内在丹巴县申报任何财政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财政局、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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