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服贸处发布时间:2019-08-12阅读:
  
川商函〔2019〕191号

黄富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母婴护理行业进行监管,弥补市场管理空白,规范经营行为的建议》(第160号建议)收悉。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向商务部反映了问题,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月嫂会所、月子中心等专业母婴照料机构,系近年发展起来的新业态,不属于家庭服务业管理范畴,建议中“母婴护理行业的主管单位是市、县商务局家政服务发展科”的提法不准确。
  针对您提出母婴护理行业的规范管理缺位、金牌月嫂收费高而资质授予无据可依等问题,我厅高度关注,并通过多渠道深入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该行业的规范管理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近年来逐步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重视,也已出现了一些可喜变化,如陕西发布《产后母婴护理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是全国产后母婴护理服务行业首项地方标准;母婴护理员正式纳入国家新职业,同时被国务院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种。
  作为该建议的会办单位之一,我厅将按职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引导家政服务机构按照商务部《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要求,培育专业母婴护理人员,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质量,推荐具有合格资质的人员就业。二是对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涉及商务部门职责的事项,及时向商务部反馈并寻求指导。三密切跟踪问题解决进展,配合卫生健康、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完善行业监管相关工作,助力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母婴护理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四川省商务厅
2019年5月10日

上一篇:

下一篇: